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

窗口单位:池州市商务局     文字大小:【】【】【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转报省商务厅

三、申请条件

四、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表 格
1 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暂无
2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暂无
3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 暂无
4 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暂无
5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暂无
6 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暂无
7 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暂无
8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暂无
9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暂无
10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暂无
11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暂无
12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出让股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原件)。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暂无
13 并购同时增资的,在申请报告中需详细说明增资的用途。增加资金用于上新项目或扩大生产规模的,需提交项目用地使用证明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初审意见(原件) 暂无
 
   

五、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六、收费标准

七、审批权限

全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