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5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请条件
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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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列表 |
表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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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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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合资、合作各方向发改委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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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由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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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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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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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董事会成员名单,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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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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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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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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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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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六、收费标准
七、审批权限
窗口全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