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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实行行政许可“超时默许”制度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2  点击数:   文字大小:【】【】【
    为提高行政机关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灌云县行政服务中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8月16日起率先在连云港市实行“超时默许”制度。
  “超时默许”是指行政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许可申请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未作出许可决定,也没有及时向申请对象作出合法书面说明的,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延长时限的,被视为行政机关默认许可。如果发生不该审批的事项因为“超时”而被认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承担,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审批。部门缺席联合审批的视为缺席方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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