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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在阳光下公开运行

信息来源:沈阳日报  发布日期:2008-11-22  点击数:   文字大小:【】【】【
  政务公开是人民政府的本质要求和法定职责,是实现阳光政务的制度安排和法律途径。打造政务公开的阳光政府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政务公开是实现“阳光政府”的关键
  “阳光政府”的基本内涵是政府在宪政体制的约束下,在广大人民的监督下,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即所谓的“鱼缸效应”。“阳光政府”的本质是政务公开,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成为对政府行政的法律要求。所以,政务公开是实现阳光政府的关键。
  政务公开促进行政管理理念创新
  阳光政府必须有阳光理念。必须放弃传统的“政治神秘主义”和“暗箱操作”的行政理念,树立与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及法治文明相适应的行政价值观,把政府的决策行为、执行行为、反馈行为向社会公开,让政府像鱼缸里的鱼一样在众目睽睽之下透明运行,保证其依法律行政,按民意行政。创新行政管理理念就是让政府树立公民至上、法律至上、责任至上和服务至上的行政价值观。
  政务公开促进行政管理方式透明
  阳光政府必须有阳光行为。阳光行为就是政务公开行为。政务公开就是政治民主,政治民主就是赋予公民以知情权、参与权和国家事务及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它要求政府在人民的监督下将所有行政管理行为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做到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
  政务公开推动行政管理制度民主
  阳光政府必须有民主管理制度。政务公开的实质是制度民主,就是以制度的形式确保人民有权知悉政府公共政策,有权取得政府管理信息,通过制度途径确保宪法赋予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民主的行政管理制度就是要实现政府决策民主、管理民主、服务民主、监督民主。民主的行政管理制度要建立在科学的、法律的、人性化的基础上,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要内化成为政府及公务员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政务公开推动行政管理效率提高
  阳光政府必须有管理的高效率。政务公开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一种重要手段。例如,在政府决策阶段实行政务公开,能凝聚社会智慧、促进决策科学化,提高公共政策的公信力和行政决策质量;在政府执行阶段实行政务公开,能够打破公共资源的垄断性,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增加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
   政务公开是阳光政府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发布意味着政务公开由政府行为转变为法律行为,由管理行为转变为制度行为,因此,政务公开就成国家制度赋予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的政务公开职责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和谐执政。
  科学执政,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
  科学执政是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政务公开可以促进政府运用科学的执政理念、科学的公共政策、科学的管理方法、科学的行政行为方式进行管理,而对政府最科学的要求就是公开其所有的管理行为,用制度手段和技术手段控制公共权力规范运行,从而保证其管理效率在合乎政府宗旨的前提下提高。
  民主执政,推进政府的管理民主
  民主执政是政务公开的实质要求。政务公开是人民的权利,是衡量政府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的标准。从宪政角度讲,政务公开的法理基础是公民的知情权。所以,政府的管理民主要保证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政府管理、政府监督。这样才能通过政务公开制度,使政府管理民主由原则变为现实,由理念变为行政程序和行为规则。
  依法执政,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
  依法执政是政务公开的制度要求。依法执政是政府必须遵循法律精神、根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律要求来行政,  保证政府管理的预期性、标准性和有序性。《宪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都对政务公开有精神、制度、实质和形式上的要求。依法执政要求政府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和谐执政,建立良性的政民关系
  和谐执政就是要求政府管理在合法性基础上,使政策得到人民的拥护,行为得到人民的信任,管理得到人民的支持。和谐的政民关系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实行政务公开,可以使人民了解政府管理全过程,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误解和摩擦,促进社会关系和谐。
  政务公开是实现政府阳光管理的制度途径
  建设阳光政府需要具体有效的制度来保证,政务公开就是实现政府阳光管理的制度途径。
  保障公民知情权,让政府在透明下运行
  让公民知情权是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政务公开就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一种制度设计。通过政务公开让公民了解政府政策、了解政府行为、了解政府的所有管理环节等一系列内容,实现管理过程透明。公开的过程不仅是信息交流过程,也是公民对政府的监督过程。
  保障公民参与权,让政府在民主下运行
  让公民参与管理是政务公开制度的民主目标。政务公开源于近代的宪政体制,成熟于现代民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通过参与权的行使公民会感受到自己是国家主人、社会主人、本人所在共同体主人,感受到自己的责任。
  保障公民监督权,让政府在制约下运行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监督权和公民通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公民监督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是防止公共权力腐败的需要。通过政务公开制度让公民充分行使对政府的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让政府在公民的监督与制约下运行,才能使政府及其公务员勤政、廉洁,才能使政府取信于民,使国家长治久安。
  保障公民表达权,让政府在责任下运行
  表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政府的重要渠道。表达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表达权可以用言论的方式实现,也可以用行为的方式实现。保护公民表达权,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政务公开制度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更多表达机会,有利于创造一种“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团结一致又心情舒畅”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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