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价费 [2005]112 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贵池中学、市特教学校: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教内电[2005]65号)精神,自2005年秋季开始,凡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教材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等因素,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1、杂费:“一费制”杂费标准详见附表。凡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电教课程、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校,不得收取相应的费用。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含电教费)与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费不得重复收取,即经批准的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项目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中的电教费(小学11元/生·学期、初中14元/生·学期)。
2、教材费:由各地物价部门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厅印发的学生用书目录中实际选用的版本、品种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书价进行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对义务教育阶段经核定免收教科书费用的贫困学生,学校应直接把教科书免费发到贫困学生手中。
3、作业本费:小学10元/生·学期、初中20元/生·学期。
二、高中(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阶段各项收费按附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医疗、失业保险等个人支出和基本建设、大型修购开支、偿还债务等;高中学校的学费、借读(择校)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中小学校的教材费、作业本费和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教材和作业本以及偿还电脑公司项目资金,不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学校收费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学校收费资金。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学校收取的杂费、住宿费、借读(择校)费等收费都必须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在城镇中小学实行电子收费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逐步推行电子收费系统,电子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五、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各地要按照省规定的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安排落实中小学所需公用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各中小学校或教师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之外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收费为学生代办本通知规定以外的任何项目和事务。各中小学校应按照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资金使用情况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切实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在内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石台县“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进一步加大收费督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不得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不得向学校乱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力度,要于秋季开学后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凡属乱收费行为或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和不按规定落实教育投入的,要依照《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对乱收费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中小学 收费 通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
抄送: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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