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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8-11-22  点击数:   文字大小:【】【】【

池发[2006]11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各单位:

    现将《池州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7月8日       

 

    为落实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推动全市加快追赶、奋力崛起、实现跨越,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
    3、建立池州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实行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制度。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池州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列入《池州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落户开工后,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标准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60%的比例给予补助,但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等费用。    
    4、实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补助)政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技改项目,在建设期内,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100%的贴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民间融资投资的,比照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贴息(补助)最长期限为3年,最高贴息(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市、县区担保公司应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尽可能多地为有潜力、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5、实行在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奖励政策。凡在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厂房和生产性设备)总额1000万元-1亿元、项目建设周期在2年以内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6、实行地方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7、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当年实缴税金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年销售收入已达1亿元以上、实缴税金达到1200万元以上、当年实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当年实缴税金在4000万元以上、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40万元。纳税负增长的企业不享受奖励。   
    8、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凡进入企业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100万元借款用于企业上市的前期工作,待上市成功后归还。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奖励企业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20%;属民营企业的,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   
    9、鼓励企业争创名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出口名牌的,奖励企业2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1万元。   
  
四、鼓励发展中小企业    
    10、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创办条件。中小企业所有投资领域"非禁即入"。对设立公司制中小企业的,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对中小企业各类前置性行政许可。
  11、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前退休领办创办中小企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职在本市范围内领办、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可按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比照在职同等条件人员晋升工资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调整工资,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其计算退休费的年限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止。未达到上述提前退休条件但工龄满25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由财政给予补偿,至可提前退休时止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2、鼓励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领办创办中小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工作人员,要求离岗在本市内领办、创办中小企业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3年离岗期间,保留原工作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免去现任职务,保留已有的职级、职称、编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参加年度考核,工龄连续计算,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3年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可回原单位安排相应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1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辞去公职在本市领办创办企业并符合辞职条件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原属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原工作年限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进入个人账户。   

    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原单位和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为其创业提供必要的优先帮助。    
    14、鼓励市外人员来池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在我市创办工业企业的市外人员,可凭营业执照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工业企业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待遇。
    15、鼓励全民创业。鼓励以合法收入入股、参股工业项目投资或创办工业企业(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除外)。对新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年实缴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按创业当年实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安排就业50人以上、当年实缴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从开始投产年度起,3年内依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五、鼓励发展科技型企业
    16、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技术中心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17、鼓励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实用专利技术,并在本市实现转化。企业利用科技成果和实用专利技术新增税收增幅达30%以上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30%-50%给予奖励;税收增幅达100%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10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产后一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60%。
    18、鼓励工业企业生产研发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生产、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3年内所缴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9、鼓励工业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5%-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
    20、鼓励在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新办轻纺、服装、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工业园区新办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优先享受各类政策支持,三年内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达500人的,五年内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达1000人的,八年内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期满后,凡当年新增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平均人数3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21、鼓励在开发区等工业园区租赁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租赁政府及园区建设的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按年租金20%给予减免;达到500人以上的,按年租金40%给予减免;正常生产经营10年以后,租赁的厂房不再计租,无偿给予企业生产经营。租赁其他投资商建造的商业性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前3年按年租金的20%给予补助,3-10年按年租金40%给予补助,10年以后(含10年)按年租金70%给予补助;达到500人以上的,前3年按年租金40%给予补助,3-10年按年租金60%给予补助,10年以后(含10年)按年租金80%给予补助。

    22、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新增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工种,按培训后上岗人员的实际培训费用,给予每人200元-400元一次性补助。
    2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持《就业服务卡》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该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10%补贴;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给予20%补贴,其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就业的,按30%给予补贴。
    24、鼓励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但最迟要在3年之内为全部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可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60%自行选择,其中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行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状况,并结合职工个人意愿,在现行费率(8.5%)基础上下浮3个百分点缴纳统筹住院医疗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也不享受门特医疗及个人账户待遇。
    "就业人数"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
    七、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5、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对新办企业的审批、注册登记等实行公开服务承诺制,窗口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对材料齐全的,市本级权限内的项目,3个工作日办结;需转报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完转报手续,并负责做好转报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规模以上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办理手续的,可委托招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代办。重点项目实行特事特办。
    26、减免各项涉企收费。国家和省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有明文规定收费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并实行收费公开制。中介机构对工业企业的服务,打破行业垄断,实行市场化运作,参照行业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各种收费性培训、会议、考察、评比等活动。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
    27、实行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每月的1日至25日为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及外资企业的"宁静生产日"。在"宁静生产日"内,除安全生产、专门案件及发生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外,任何部门或单位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等活动。
    28、实行企业"按限处罚制"。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幅度和标准的最低限度进行;行政处罚数额超过下限或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的,必须经过执法机关党组集体研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确定,防止和杜绝随意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八、其他
    29、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比照以前落户我市大项目的做法,实行"一事一议"方式,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但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待遇。单个项目在市本级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申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向所属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报。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奖励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及税收优惠,市与县区、九华山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30、本政策由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如上级发布更加优惠的政策,按更加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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