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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8-11-22  点击数:   文字大小:【】【】【

简要说明: 
   
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及《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配套实施,其中池州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目录另行公布。核准办法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及《池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仅对市级政府及市以下地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规定,其中:
 
   
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重要项目核报市政府核准。
 
   
目录规定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本目录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区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水库:跨县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5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县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核报市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核报市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电力 。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400千瓦及以上、1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 10千伏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公路。 
   
公路:跨县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水运。
 
   
内河航运:100吨级及以上、300吨级以下和跨县区的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化肥:磷矿肥项目和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六、城建
 
   
供水:日取水20万吨以下供水水源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和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10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市政府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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