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保姆式服务责任,确保保姆式服务的实施效果,根据《池州市招商引资“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范围
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承担保姆式服务职责的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与分值(满分100分)
1、保姆式服务工作有分管领导、有专门组织和专人负责。(3分)
2、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有服务规范,工作职责和办事流程。(3分)
3、按要求做好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办件效能,实行“一口收费”制。(10分)
4、参加并联审批,做好相关服务工作。(10分)
5、按时参加保姆式服务协调会议。(5分)
6、服从保姆式服务统一调度,遇事积极协调,不推诿。(5分)
7、认真完成以协调会议、《保姆式服务交办单》等形式交办的工作任务(10分)
8、安排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进入“保姆人员库”,担任第一和第二责任人。(4分)
9、建立“保姆式”服务档案管理、移交制度。(4分)
10、为企业和投资者办理行政审批提供指导、帮助、协办、代理、跟踪服务。(10分)
11、建立了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制度,定期了解服务对象情况,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和帮扶工作。(10分)
12、积极帮助企业和投资者解决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生产经营阶段出现问题和困难。(16分)
13、文明服务、态度友善、作风务实,与服务对象关系融洽。(5分)
14、服务对象评价满意率90%以上。(5分)
三、考核组织:
成立保姆式服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务中心,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考核结果
市政务中心组织对保姆式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效能及政风评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池州市直机关及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1、进入政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未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制度的,或出现“只受理、不办理”现象的;
2、进入政务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按要求实行“一口收费、收缴分离”制度的;
3、未推行首席代表制,不履行“保姆”职责的;
4、在实施并联审批工作中,有关部门、单位不支持配合,导致审批事项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影响投资项目实施的;
5、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
6、其他引起投资者投诉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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