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市直部门保姆责任人高效为投资者、企业提供服务,根据《池州市招商引资“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服务中心是组织实施“保姆式”服务的牵头单位。各部门、单位进入保姆责任人员库的保姆责任人,在其职能范围内承担“保姆式”服务工作职责,服从中心统一调度,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二、申请人自主选择保姆。申请人可以根据本企业在立项、审批、筹建、开工期间的实际需要,选择与其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的保姆责任人提供保姆式服务。申请人选择保姆后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由中心统一调度保姆责任人开展服务。
三、申请人未明确挑选保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和招商局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统一指定保姆责任单位,调度“保姆”责任人,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及具体事项,作为明确保姆责任的依据。
四、调度保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时,中心保姆式服务台工作人员记录申请,填写“保姆式服务交办单”报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2、交办:中心保姆式服务负责人在交办单上签署意见,送相关保姆式服务责任单位。
3、办理:保姆库责任人1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企业投资项目在建、扩建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帮困解困。开展服务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务中心反馈。
4、回访:中心工作人员定期与申请人联系,及时了解服务进展。申请事项办理完毕,电话或上门回访,了解申请人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池州市直机关及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1、不服从统一调度,不履行“保姆”职责的;
2、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影响投资项目实施的;
3、服务质量差,服务进度慢和其他引起投资者投诉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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