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行政
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含基金)执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含基金,下同)执收的规范管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杜绝乱收、滥收的现象,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池政办[2007]9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并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及相关执收单位,对需经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实行“分类申报、一费缴清”制度。
第三条 执收标准的确定。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合法、合理、统一、便利的原则,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按性质和用途分类,涉及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在政策范围内就低不就高,分类换算统一按单位面积征收。具体执收标准如下(详见附件1):
(一)房地产开发:
1、廉租住房:执收标准为0。
2、经济适用房:执收标准为50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46.6元/㎡,经营性收费3.4元/㎡。
3、政府拆迁安置房: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房地产开发住宅:执收标准为100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93.2元/㎡,经营性收费6.8元/㎡。
5、房地产开发非住宅及其他经营性用房;执收标准为130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122元/㎡,经营性收费8元/㎡。
6、建设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占地面积30亩以上且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大市场、商场等项目,按经营性用房执收标准减半征收。
(二)公用及公益设施: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军事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执收标准为20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14元/㎡,经营性收费6元/㎡。
2、幼儿园(不含房地产配套兴建的),高中、职业教育学校教学用房:执收标准为50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44元/㎡,经营性收费6元/㎡。
(三)工业企业:
1、在开发园区(含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工业企业的生产厂房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执收标准为15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9.5元/㎡,经营性收费5.5元/㎡。
2、落户在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非经营性用房:执收标准为100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95元/㎡,经营性收费5元/㎡。
3、上年度世界排名500强、国内排名100强工业企业在开发园区以外投资的企业用房:执收标准为40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35元/㎡,经营性收费5元/㎡。
第四条 执收主体和执收范围。本办法涉及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的执收主体不变;执收范围为建设单位从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和4项经营性收费。推广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和人防工程建设要求、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征地管理费、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由施工单位缴纳的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执收范围。
第五条 执收程序。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缴费申报,按下列程序确认执收。
分类申报:建设单位(含投资人,下同)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缴纳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费用。
一口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负责受理建设单位的缴费申报,发放《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申报表》(见附件2), 对建设单位的缴费申报进行核查,提出受理意见,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一章审定: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执收单位审核确认各项收费的执收标准和执收额度,在经确认的《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申报表》上加盖“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费清’审核专用章”,建委窗口据此开具缴款通知单。
一费缴清:建设单位持缴款通知单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费窗口一次性缴清所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营性收费则开具税务发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初次申报后,如遇规划和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则需重新申报缴费。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尚未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的执收单位必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服务窗口设置到位,工作人员到岗。
按本办法执收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费窗口结缴,实行收缴分离;其中,按本办法执收的经营性收费进入财政非税收入帐户后,定期按比例划入各相关执收单位。
第八条 减免程序。在本办法之外仍需减免、缓缴或退返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时一并申请,市财政等职能部门合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分项减免额度占应执收额度的比例计算,由市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到各执收减免单位。
第九条 规范执收行为。开发区、站前区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直接受理本办法所列举的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的缴费申报,不得擅自改变执收标准和额度;对擅自受理缴费申报、改变执收标准、随意缓缴或超范围征收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贵池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