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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1-01-13  点击数:1次   文字大小:【】【】【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池建字〔2010〕137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九华山建设环保处、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促进全市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弘扬“徽匠”精神,争创优质工程,提高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推动池州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依据《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 ,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现将《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细则(试行)

为激励全市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弘扬“徽匠”精神,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推动池州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优质优先
优质优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投标人在投标评标中给予激励的措施,包括优质加分等。
(一)加分奖项。应当予以加分的奖项,是指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所承担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黄山杯”、“九华山杯”等国家、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项。国家级奖项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省级和市级奖项自颁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二)建立奖项信息平台。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http://www.act.org.cn)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加分奖项网上信息发布平台,适时公布有效的国家、省级优质工程加分奖项名称、获奖工程、获奖企业、获奖工程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等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项目经理)、加分有效期等信息。市级优质工程奖“九华山杯”加分信息在池州市建管处网站(http://www.czsjgc.com)发布。
(三)加分原则。优质奖项加分遵循属地原则,即在本省施工的项目获得国家、省级优质工程奖项和在本市施工的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应给予加分。
(四)加分办法。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上述奖项原件或证明性材料的,评标时应当予以计加技术权重分。投标人获得的不同工程加分奖项,可累计用于同一项工程的投标加分,但加分合计不得超过10分。
1、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办法
(1)政府重点工程、财政支持项目,以及国有投资项目,如扩大内需、涉及民生、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可优先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2)企业获得优质工程奖项,在评标时予以计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①获国家优质工程奖 “鲁班奖”的,加3分;
②获省级优质工程奖 “黄山杯”的,加2分。
③获市级优质工程奖 “九华山杯”的,加1.5分。
(3)承担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在评标时予以计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①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加5分;
②获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加4分;
③获市级优质工程奖 “九华山杯”的,加2.5分;
(4)承担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部中有人获“徽匠状元”的,加2分。
2、采用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其他评标办法,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进行评标时,应当贯彻执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的原则,可根据工程实际提出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质量要求,也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体现“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的评标办法。
二、优质优价
“优质优价”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工程质量优质奖时,应当依据合同明确的“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奖励,以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
(一)实施办法
依据“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奖励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在工程预算中预留。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的来源、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二)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监理企业奖励。
2、获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1.5%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监理企业奖励。
3、获市级优质工程奖“九华山杯”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1.0%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2%给予监理企业奖励。
4、企业获奖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上述创优奖励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具体奖励幅度或金额。
三、加强标后监管
(一)享受“优质优先”中标的企业,投标时明确的项目经理、“徽匠状元”人选,应当作为合同实质性内容予以约束,并纳入标后监管重要内容。确因项目经理、“徽匠状元”身体健康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时,中标企业应当以加分条件相当的项目经理、“徽匠状元”予以替换,并完善变更手续,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未报送备案,或替换的项目经理、“徽匠状元”条件低于投标加分条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责令其纠正,并在该企业下次投标时,扣减相应加分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档案一次。
(二)享受“优质优先”中标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精心组织完成中标项目,不得转包、挂靠。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并完善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促进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的提高,促进池州市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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