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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8-11-22  点击数: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各方利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招投标交易中心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池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行为,从事产权交易的各方主体及中介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促进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优化配置资源,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四)自愿、平等、有偿;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应当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类产权、区域外企业产权也可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产权交易采取以下方式
1、协议转让:是指由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交易行为,直接就交易价格、交易条件进行协商并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
2、竞价转让:是指除价格之外的其他转让条件确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产权转让给价格最高者的交易方式;
3、招标转让:是指产权交易过程中,有多名受让意向者,确定受让者除价格因素外,还有一个或多个因素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出最优标成交的一种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六条 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除政府直接委托外,其他产权出让方应与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产权交易活动。需进行公开拍卖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代理单位进行招标的,由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拍卖、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对从事产权交易拍卖、招标及相关的资产评估法律、公证等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会员制。接受招投标中心委托或参加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的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招标的中介机构,必须是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年度会员。
第八条 国有(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委托:由产权出让方委托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2、挂牌:招投标交易中心通过新闻媒体、电子公告牌、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交易信息,挂牌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于标的较大的出让项目,可由招投标交易中心选择在区域性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交易信息;
3、交易:在挂牌期限内,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资格的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的,由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采用竞价方式或招标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求购方与出让方进行洽谈、协议交易;
4、出具交易凭证:达成交易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招投标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九条 社会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委托:政府或相关公共资源管理、经营单位委托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2、信息发布:招投标交易中心通过新闻媒体、电子公告牌、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组织招标活动:招投标交易中心接受招标报名,会同委托方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按规定确定受让人;
4、签订合同:招投标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条 其他产权交易,可以参照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程序进行,也可以由出让方和招投标交易中心约定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出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签订书面产权出让委托合同,并向招投标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2、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3、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文件和证明;
4、出让标的情况的说明;
5、经批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6、招投标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求购方、投标人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向招投标交易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求购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2、求购方的资信证明;
3、招投标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产权的出让价格以不低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值作为底价。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不低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值为底价。
第十四条 招投标交易中心对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以及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招投标交易中心根据产权交易项目的求购情况及委托方的意见确定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协议。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协议经出、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招投标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通过招投标交易中心统一结算,统一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十九条 产权交割按产权转让协议规定条款办理。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净收入的归属与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凭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转让协议,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比双方协商需签订有关补充协议的应报招投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交易中心按规定收取直接代理服务费,向拍卖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交易服务费。拍卖机构接拍卖委托协议收受拍卖佣金,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代理协议收取招标代理费。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交易中心作为出让方或采购方的申请人,对出让方或求购方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延期交易,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1、发现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且没有解决的;
2、出让方有正当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中心申请交易的;
3、不可抗力促使交易暂时中止的;
4、应当依法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形情形之一者,终止交易,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1、委托方向本中心提出终止交易并经确认的;
2、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勒令终止交易的;
3、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裁定出让方无所有权或处分权受到 限制的;
4、标的毁损或损失,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5、不可抗力促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6、依法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交易中心对委托人委托事项有保密要求的,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若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或不可抗力导致交易中止或终止的,招投标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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