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池州市产权交易活动,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有偿”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受理交易
产权交易主体在向中心申请办理产权交易时,应提交相关资料,其中:
出让方应提交如下资料:
1、《交易申请书》;
2、《产权交易委托书》;
3、出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4、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5、出资人准予出让产权的证明;
6、出让标的情况的说明;
7、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提交如下资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2、《产权交易委托书》;
3、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
4、《收购意向申请书》;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针对国有投资主体);
6、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信息发布
本中心自受理出让方提交的申请及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出具《进场交易核准通知书》。
自出让方领取《进场交易核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中心网站、公告栏以及媒体上发布出让信息。
对应约收购的收购方提交的文件资料,中心给予保密;对要约收购的收购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本中心则直接在本中心网站、公告栏上发布收购信息,不再另行通知。
信息发布有效期为六个月,六个月内不能实施交易的,必须重新办理交易手续。
第三条 市场发动
信息发布后,本中心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并配合、协助、组织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四条 交易登记
交易各方对发布的信息如有交易意向的,应在发布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信息公告的要求向本中心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并按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
第五条 规则确认
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招标、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如申请受让方仅一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实施交易,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如果申请受让方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委托招投标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实施公开交易。
第六条 成效签约
交易双方一经确定,即应按照交易或竞价规则的规定包括在限定的时间内签字《产权(股权)交易合同》,并报一份给中心备案。拒绝签定的,视为违约,并由违约方按交易或竞价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交易公示
本中心在收到《产权交易合同》后,应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即在本中心网站、公告栏上进行成交公示。成交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交易合同签定的时间等。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将《产权交易合同》退还交易双方。
第八条 交易收费
本中心根据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交易双方收购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必须在本中心出具登记证明前缴纳。
减免收费应由交易方根据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向本中心提出书面报告,并经中心核定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出具证明
成交公示期满日,如无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本中心自成交公示期满之日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登记证明。如有异议,中心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是否出具登记证明的决定。
第十条 监督产权交割
由枯本中心负责监督双方进行资产交割,权证过户。受让方将成交价款划给出让方。
第十一条 资料归档
本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登记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按一定的时间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产权交易情况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特别交易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城市公用设施的经营权、管理权、冠名权以及户外广告的发布权等按市政府委托要求进行公开交易。政府部门批准的其他非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如按政府部门要求到本中心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的,应按第一条的规定提交除《产权交易委托书》以外的各项资料。
第十三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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