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招投标交易中心 -> 运行程序及管理制度

招投标交易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8-11-22  点击数:1次   文字大小:【】【】【
1、在交易服务过程中,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并受到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记入当年考核档案;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调离原岗位,或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
2、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责令检查,立即退还或折价退还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是党员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或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非党员的参照行政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串通有关单位人员,利用计算机或其他手段设定评委圈,或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一经确认,停职反省,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打探并泄露招标有关情况以谋取私利的,一经确认,停职反省,并给予经济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招投标人或投标单位重大损失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有意损毁帐目,侵吞单位资产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并给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为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