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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事项限时办结制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7-07-24  点击数:1次   文字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服务工作效率,为广大投资者,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
凡市政府规定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服务事项,都必须实行限时办结制。
二、分类实施
对纳入限时办结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即办件、承诺件分类实施,答复件划入即办件类,联办、报批件划入承诺件类。
三、具体要求
(一)即办件类
1、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窗口经认定属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不齐需补正的,按答复件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窗口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理由;对申报材料需补正的,必须当场告知,并允许现场补正。
2、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申报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应授权窗口办理,一律按即办件办理。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现场或当天办结。
(二)承诺件类
1、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生产性、建设性项目,或转报、上报审批的,或需经技术性审核、现场勘查的,不能现场办结,均按承诺件办理。对不能现场答复的申请事项,也按承诺件处理。
2、服务对象提出属于生产性的、建设性的许可和审批事项,需多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办理,则由一个主办的窗口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联审联办,实行“一口受理,转递相关、联办联审、限时办结”的审批方式,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搞好跟踪服务。
3、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的,窗口单位应遵循“即收即办,快审快办”的原则,在承诺时限内提前完成各相关手续,尽快转报、上报。
4、需经技术性审核或现场勘查的的申请事项,相关单位应注重衔接,处理好审查、审核和审批的各个环节,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结时间。
5、所有承诺件的办结时限,均应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明确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项目,需进一步简化手续,压缩承诺时限。一般承诺事项的办结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确需延长的延至7—10个工作日内,复杂承诺事项的办理时限在20个工作日内。
四、责任追究
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承办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时,超时限办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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